2020年8月28日,由兰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云科、罗道勇、李安富、龙泽、李敬雄、李明杰、王文梅、陈文刚、朱忠辉、邬洪均、杨利财涉嫌共同或分别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骗取贷款罪、赌博罪等一案;经兰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在一审判决中,兰坪县人民法院认定兰坪县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以李云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及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一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对部分被告人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及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