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部门是人民检察院内设的主要业务部门之一,主要具有三大职能:审查批准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
一、审查批准逮捕。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上述法律文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二、刑事立案监督。即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三、侦查活动监督。即对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案件中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监督的内容主要有: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侦查机关违反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等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